腾讯成功仲裁拿回139个域名
2017年4月,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香港秘书处专家组就“TENCENT”、“WECHAT”、“QQ”注册商标的持有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与争议域名持有人(自然人周某)之间的域名争议做出裁决。专家组裁定支持投诉人腾讯公司的诉请,将全部139个争议域名转移给腾讯公司。

本案涉及争议域名众多,实际分为两个案件,由两个专家组独立审理做出裁决。其中129个通用顶级域名(如.com/.net/.org等)在UDRP程序中提出,适用ICANN制定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及规则;另有10个.cn域名在CNDRP程序中提出,适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及规则。不管是ICANN制定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还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制定的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其核心原则与规则大同小异,域名争议三要件缺一不可。本案中,投诉人腾讯公司必须举证证明以下三种情形同时满足,才能获得专家组的认同。

(i)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并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ii)被投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1. 争议域名是否与腾讯公司商标相同或混淆性近似?

本案被投诉人于2015、2016年通过万网、新网等域名注册商注册了争议域名,如tencentapp.com、wechatiot.cn、qqfamily.com.cn等共计139个。投诉人腾讯公司拥有多个“TENCENT”、“WECHAT”、“QQ”商标,这些商标注册日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且迄今有效。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均为具有显著性的独特性标志,并非通用词语。而争议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包含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和其他不具有显著性的词汇(如dream、pay、buy等),这些词汇的增加非但不能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相区别开,反而会因为这些词汇与投诉人的业务相关,从而加强两者之间的联系。因此,争议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与投诉人拥有在先权利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极易使公众误认为使用争议域名的网站是投诉人开办的网站,或与投诉人存在某种联系,足以导致产生混淆。

因此,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在先权利的“TENCENT”、“WECHAT”、“QQ”商标混淆性近似,要件一是满足的。

2. 被投诉人是否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并不持有任何“TENCENT”、“WECHAT”、“QQ”商标包含“tencent”、“wechat”.”qq”字样的商标,被投诉人也不以任何方式附属于投诉人。而且,争议域名并未解析到任何网站,相反,部分争议域名指向了域名出售页面。
在域名争议案件中,通常一旦投诉人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则举证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本案中,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主张未予反驳,也没有举证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亦无证据显示被投诉人正在或准备合理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争议域名,或者被投诉人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使用意图。
据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要件二满足。

3. 被投诉人是否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投诉人的“TENCENT”、“WECHAT”和“QQ”商标分别于2002年、2012年和2002年在中国获得注册,现在仍然处于商标有效保护期内。很显然,这三个商标的注册时间明显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即2015年与2016年。而且,投诉人投入了大量资金和精力宣传其商标,这些商标的产品和服务与现代人的日常生活紧密联系,取得了巨大成功,可谓家喻户晓。此外,这三个商标并非普通词汇,选择此商标作为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来注册,很难以偶然、巧合来解释。结合投诉人本身建立的声誉,专家组有理由推定,被投诉人不可能不知道投诉人及其注册商标的存在而基于巧合注册了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明知自己对商标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仍然将这些品牌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其注册行为本身具有恶意。

证据还显示,被投诉人自注册争议域名以来,并没有投入实际使用,而是将部分争议域名置于网上公开出售,且在多个出售页面上提及“腾讯”、“微信”或“QQ”。此外,被投诉人共计注册了超过2300个域名,其中众多域名包含了他人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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